序号 | 旧计划课程名称 | 序号 | 新计划课程名称 |
1 | 中国革命史 | 1 | 毛泽东思想概论 |
2 |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| ||
2 | 外语 | 3 | 英语(二) |
3 | 自然科学 | 4 | 法律文书写作 |
4 | 国际私法 | 5 | 国际私法 |
5 | 国际经济法概论 | 6 | 国际经济法概论 |
6 | 劳动法 | 7 | 劳动法 |
7 | 环境法 | 8 |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|
8 | 专利法与商标法 | 9 | 知识产权法 |
10 | 合同法 | ||
11 | 公司法 | ||
12 | 婚姻家庭法 | ||
9 | 外国法制史 | 选1 | 外国法制史 |
10 | 中国法律思想史 | 选2 | 中国法律思想史 |
11 | 西方法律思想史 | 选3 | 西方法律思想史 |
选4 | 金融法(一) | ||
选5 | 税法 | ||
选6 | 票据法 | ||
选7 | 保险法 | ||
选8 | 公证与律师制度 | ||
选9 | 房地产法 | ||
12 | 中国法制史 | ||
13 | 政治学概论 | ||
14 | 伦理学 | ||
15 | 罗马学 | ||
16 | 劳动改造法 | ||
17 | 外国宪法 | ||
18 | 国际贸易法 | ||
19 | 海商法 | ||
20 | 法医学 | ||
21 | 国际关系史 |
注:
1、旧计划中的9-21号课程优先代替新计划的选考课程,按课程门数一对一的代替;若选考课程代替后还有剩余的课程也可以代替新计划中的10-12号课程。
2、法律专业与律师专业专科段已通过“婚姻法”、“公证律师制度”、“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”等课程,报考法律本科段不需再考“婚姻家庭法”、“公证与律师制度”、“法律文书写作”课程,须在选考课程中另选三门课。
3、经济法专科(旧计划)毕业报考法律本科不需再考合同法、金融法、税法,须在选考课程中另选三门课程。
4、对各种情况总的要求是,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法律专业本科新计划所规定的门数,累计不少于138学分。
5、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、经济法学、行政法学、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者,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;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,须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(5)、民事诉讼法学(5)。
6、其他专业的专科、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,须加考法理学(7)、宪法学(4)、刑法学(7)、民法学(7)、民事诉讼法学(5)四门课程。
声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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